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🏡不動產系列(五)-分割共有房地有哪些分法呢❓

先前文章有討論到共有房地(分別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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🏡不動產系列(五)-分割共有房地有哪些分法呢❓

先前文章有討論到共有房地(分別共有),如果沒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,是不是還能分割。

這次要接著說明,當開始進行分割,房地到底該用什麼方法分配給大家呢❓

又該由誰來決定分配方法呢❓

分割共有房地時,要先看共有人之間有沒有辦法協議出分配方法。如果共有人彼此談不攏,就可以找法院決定。法院在決定分割方法時,原則上會依照持分,將房地分給每位共有人。

但如果因為個案因素,導致要將房地「分給每個人」是有困難的,例如共有人最後分到的房地,將少到難以利用,此時,法院可以只把房地分給「部分的共有人」。

如果「房地本身」要分割就顯有困難,例如分割後將明顯減損房地價值,或使房地難以作通常使用,法院可直接將房地「全部變賣」,再將賣得價金分給共有人們。或是將「部分房地」分配給共有人,「部分則一樣變現」分配。

另外,法院變賣房地時,若是由「共有人以外」的人得標,這時每位共有人都享有「優先購買權」,法院會詢問共有人是否要用相同條件優先購買。如果有兩個以上共有人,都想要優先購買,就要由法院用抽籤方式決定。

那在分配房地過程中,沒分到房地的人,或是分到的房地較持分比例少的人,該怎麼辦呢❓

依照民法規定,這些人可從分到較持分比例多的人,取得金錢補償。至於金錢補償的數額,法院會斟酌一般市價去決定。

不過要注意,有時在分配房地時,法院可能會基於考量共有人的利益,或是特殊必要情形,僅將房地的一部分分配給大家,一部分仍然決定維持共有。例如保留部分土地維持共有,作為通行道路之用。

法院在決定分割方法時,考量的重點主是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、使用情形、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、經濟效用,及公平經濟原則,且此決定可不受共有人要求的分配方式拘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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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規定與判決:
民法第824條規定
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082號判決
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
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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